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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制未報備 超時工作可開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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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勞工常因「責任制」的要求變相加班,卻領不到加班費。勞動部原本檢討美容美髮業等14類工作明年元旦起不適用責任制,卻因各方意見不一,決定暫緩實施。不過大法官在上個月解釋勞基法有關責任制條文,明確指出只要老闆沒有向主管機關報備採責任制,員工超時工作都有權向老闆要加班費。

台南市勞工局昨天表示,大法官在11月對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,也就是所謂「責任制」法條做出解釋。而目前有向主管機關報備採責任制的行業,以保全及養護機構為主,其他行業幾乎都未報備,在這種情況下,員工工時依法都不能超出8小時。

勞基法規定,勞工每天工作時數為8小時,最長不能超出12小時,超出8小時都應給加班費,不過有但書,如果工作性質特殊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,不受上述工時規定,多年來一直受到勞工團體批評,認為這是雇主剝削勞工,無限採責任制工時的惡法。

勞動部近期檢討,原本有意對美容美髮、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、廣告業創作人員及客務企劃、電影片映演業人員等14類勞工,取消可採責任制,要回歸工時8小時,原訂元旦起實施,但目前已決定暫緩。

勞工局表示,勞基法規定老闆必須把勞雇之間的約定書報主管機關核備,但報備的業者很少,上述14類幾乎無人報備,勞動部才因此檢討,大法官雖解釋法令是強制法條,也就是雇主只要沒報備,即使勞動部公告該行業可採責任制,工時仍不能超過8小時,超過都要算加班費,但幾乎沒有勞工主張自己的權益。

從事廣告業4年多的楊先生說,「上班打卡制、下班責任制」是常態,他常一天工作達18小時,台灣很多企業員工超時工作卻沒加班費,相當不公平,加班不僅會影響健康,還會失去生活品質,很多老闆認為是「年輕人抗壓性不佳」、抱怨工作超時,但這是保障勞工權益,「加班沒關係,但應要有加班費」。

「責任制是消磨工作熱忱的殺手」,髮型師王昱祺說,工作快10年,常一天上班12小時,她根本不看好美容美髮業會排除在責任制之外,就算沒加班費,工作做到一半還是得完成,「總不能把客人晾在一旁」。

 

新聞來源: 聯合新聞網 2014/12/30

http://pro.udnjob.com/mag2/pro/storypage.jsp?f_ART_ID=1015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