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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限制規定及應注意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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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,104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及軍、公、教保險之保險費,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。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。

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者,其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申報應注意以下四大事項:

一、身份有限制:依現階段法規,只有「納稅義務人本人」、「配偶」及受扶養「直系親屬」的人身保險保險費可以扣除,因此幫其他人(如手足、叔侄等旁系血親)繳納保險費,都不能列舉扣除。

二、「要保人」及「被保險人」須在同一申報戶內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,即使在保險費繳納證明中,屬於直系血親,但此狀況下,以子女當被保險人、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,因不同申報戶無法列舉扣除。除非民眾向保險公司提出,將要保人更改為子女,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同一人,此時子女就能在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扣除。

三、全民健保費可額外計入保險費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及補充保險費(二代健保),全部都可列舉扣除,不受2萬4千元金額上限的限制。

四、屬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均可列舉扣除旅遊平安險、意外險皆算是人身保險,只要能夠檢附繳費證明,都可計入列舉扣除額。至於投保團體保險就員工自行負擔的部分,索取繳費證明後,同樣能夠計入列舉扣除額度內。不過,汽車險、住宅火險等財產保險,則無法列報扣除額。

資料來源:財政部台北國稅局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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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內容出處:惠譽會計師事務所